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分党委及总支部委员会职责、基层单位行政工作职责、基层单位领导班子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学校各部门、各单位:
  我校已经研究制定了《沈阳师范大学院(系)教授委员会章程(试行)》,开始施行院(系)教授委员会制度。为进一步明确院(系)党政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现将修订后的《中共沈阳师范大学分党委及总支部委员会职责》、《沈阳师范大学基层单位行政工作职责》、《沈阳师范大学基层单位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在工作中妥善处理好本单位党组织、行政、教授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的各项规定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基层单位行政领导班子领导本单位的建设、改革与发展工作,负责本单位各项行政事务活动的组织与管理;院(系)教授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的重大学术性和专业性事宜进行审议、决策。
  本通知发布后,沈师院委发[2001]27号《沈阳师范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工作职责(试行)》、《沈阳师范学院系(院)行政工作职责(试行)》、《沈阳师范学院系(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即行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中共沈阳师范大学分党委及总支部委员会职责》
  2.《沈阳师范大学基层单位行政工作职责》
  3.《沈阳师范大学基层单位领导班子议事规则》

中共沈阳师范大学委员会
沈 阳 师 范 大 学
2004年11月3日


中共沈阳师范大学分党委及总支部委员会职责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院、系、部、中心、馆等单位(以下简称“院、系”)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以下简称“党总支”)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所在单位的政治核心。党总支与院、系行政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在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原则下,共同贯彻落实校党委和校行政的决定,做好工作。党总支主要工作职责是:
  1.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2. 配合学校党委,做好本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落实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加强班子廉政建设,搞好班子的团结,提高班子整体工作水平与领导能力。
  3. 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行政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依法、公正地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4. 负责本单位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党建工作,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5.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教职工职业道德教育和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
  6. 负责本单位的学生党建工作,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学生党员的培训、培养教育工作,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7. 负责本单位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向学校党委提出本单位领导班子补充与配备和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等方面的建议,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干部考察与调整工作。
  8.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做好妇女工作和离退休等方面的工作。
  9. 协助学校党委做好本单位的统一战线工作。
  10. 负责党总支的自身建设,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提高凝聚力、吸引力和战斗力。
  11. 经校党委授权的分党委,可在发展党员工作等方面行使相应权力。
  12. 做好学校党委布置的其它工作。




沈阳师范大学基层单位行政工作职责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细则》及有关文件精神,院、系、部、中心、馆等单位(以下简称“院、系”)行政领导班子负责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与本单位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以下简称“党总支”)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在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原则下,共同贯彻落实校党委和校行政的决定,做好工作。院、系行政领导班子在校党委和校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领导本单位建设、改革与发展工作。
  2、负责本单位各项行政事务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3、负责制定本单位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经教授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4、对本单位的重大学术性和专业性事宜提出意见与方案,提交教授委员会审议,并抓好落实工作。
  5、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工作的组织与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层次。
  6、负责本单位人事工作,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引进与培养工作,配合学校做好本单位教职工的调配、职称评聘、晋级、考核和奖惩等组织与管理工作。
  7、负责本单位财务工作,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本单位财务制度,研究决定重大支出,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8、负责本单位学生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做好招生、毕业生就业指导等工作。
  9、负责教育硕士、研究生班、函授和夜大学等对外办学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提高质量和效益。
  10、负责本单位教学和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资产管理工作。
  11、负责本单位防火、防盗等安全教育和保卫工作。
  12、配合党总支做好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13、做好学校党委和行政布置的其它工作。



沈阳师范大学基层单位领导班子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细则》及有关文件精神,为保证院、系、部、中心、馆等基层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以下简称“基层班子”)议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基层班子议事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三条 通过基层班子会议研究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是基层班子议事的主要方式与基本制度。基层班子会议由院长(含主任、馆长,下同)、副院长、书记、副书记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为会议做好准备与服务性工作,必要时也可请本单位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参加。
  第四条 有关重大学术性和专业性事宜,须经院(系)教授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基层班子议事范围,依照《沈阳师范大学基层单位行政工作职责》、《中共沈阳师范大学分党委及总支部委员会职责》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基层班子会议的议题由院长与书记研究确定。班子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可事先向院长或书记提出,由院长与书记协商后确定。未经院长与书记会前审定且非重大事情急需研究确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班子会议议程。
  第七条 基层班子会议召开前,要做好准备。除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集的会议外,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应提前2天通知(发送)与会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八条 根据议题内容,按行政和党总支工作职责分工,基层班子会议由院长或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基层班子会议一般应在班子成员齐全的情况下召开,如遇特殊情况,班子成员要不少于4/5时方能召开。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提出。
  第十条 所议事宜如涉及到与会成员本人,本人应按有关规定回避。
  第十一条 议事时,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办法

  第十二条 会议召开后,由提出议题的成员做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说明和对议题的理解,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三条 对所议事宜进行决策时,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过半数通过方有效。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以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讨论后仍有分歧的议题,且必须决策的,可进行举手表决,必要时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四条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难以表决,除特殊情况必须做出决定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或请示分管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后,再召集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召集人向其转告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六条 需要保密的会议有关内容尤其是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


第六章 决定(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七条 对基层班子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在会后发表与会议决定、决议不符的意见。
  第十八条 会议做出的决定、决议,班子成员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基层班子会议汇报。
  第十九条 基层班子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并传达到本单位全体教职员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适用于院、系、部、中心、馆等单位,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07-05-06 14: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