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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草案)          ★★★

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草案)

作者:admin    平安校园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6     

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处20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将机动车交由驾驶证被暂扣人员驾驶,转交摩托车的,处200元罚款;转交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500元罚款;转交其它汽车、轮式自行机械、专项作业车的,处1000元罚款。

  将机动车交由驾驶证被吊销人员驾驶,转交摩托车的,处500元罚款;转交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1000元罚款;转交其它汽车、轮式自行机械、专项作业车的,处1500元罚款;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转交摩托车的,处1000元罚款;转交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1500元罚款;转交其它汽车、轮式自行机械、专项作业车的,处20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运输单位的公路客运机动车超过额定乘员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在一个年度内受到两次罚款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罚款;在一个年度内受到罚款处罚超过两次的,每增加一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0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20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处200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000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后拒不执行的,处200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检验机动车,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所收检验费的10倍罚款。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保险费的2倍罚款。

  第五十条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处销售金额的等额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2006年月日起施行。

  (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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