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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平安校园[交通安全]交通安全须知
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            ★★★

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

作者:lufeng    平安校园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1     

第三十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驾驶摩托车的,处500元罚款;

    (二)驾驶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1000元罚款;

    (三)驾驶小型或者微型载客汽车、轻型或者微型载货汽车、轮式自行机械、专项作业车的,处1500元罚款;

    (四)驾驶大型或者中型载客汽车、重型或者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的,处2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低于50%的,处200元罚款;达到或者超过规定时速50%的,超速每增加10%(低于10%的按10%计),加处300元罚款,最高处2000元罚款;

    (二)在高速公路上,超过规定时速低于50%的,处200元罚款;达到或者超过规定时速50%,处2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低于10%的,处200元罚款;达到1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10%的,每增加10%(低于10%的按10%计),加处100元罚款;达到30%的,处500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每增加10%(低于10%的按10%计),加处400元罚款;

    (三)达到或者超过核定载质量60%的,处2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载人超过规定人数的,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每超1人处50元罚款,最高处200元罚款;

    (二)公路客运机动车超过额定乘员低于20%的,处200元罚款;达到20%的,处500元罚款;超过20%的,每多超1人加处200元罚款,最高处20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1人的,处500元罚款,超过1人的,每增加1人加处100元罚款,最高处2000元罚款;

    (二)在公路以外道路上运营的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按不经拆解可单独搬运的为一件货物计,每件处50元罚款,最高处200元罚款;

    (三)公路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500元罚款。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摩托车的,处200元罚款;驾驶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500元罚款;驾驶轮式自行机械、专项作业车以及其他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

    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吊销,驾驶摩托车的,处300元罚款;驾驶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轮式自行机械、专项作业车以及其他机动车的,处1500元罚款;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或者无教练随车指导时在道路上学习驾驶车辆,驾驶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轮式自行机械、专项作业车以及其他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车辆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摩托车的,处5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1000元罚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处20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20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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